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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puta 發表於 19-4-2012 22:10

轉換伺服器公告 (重要,請各位務必查看)

由於香港將有新的版權修訂法,以致本壇無法繼續在香港運作,本壇將於4月20日起轉用美國伺服器GreenyHosting.
7月25號起會把手上所有域名轉到greenyhosting,以繼續長期運作。

轉換期間可能會不穩定,有問題可以email詢問:laputa@live.hk.


[font=Arial][size=3][color=Black]以下是轉載「二次創作權關注組」的聲明:[/color][/size][/font]
[quote]

[size=16px]政府打算修訂版權法例,推出了《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。若有關修訂獲得通過,將嚴重打擊創作自由及言論自由,令民間的發聲受到粗暴的打壓!它令人無法不質疑是「23條」的「分拆上市」,令人無法不站出來向惡法說不!《條例草案》的主要問題如下:[/size]


[size=19px]一、拒絕將「二次創作」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[/size]
[size=16px]政府拒將「二次創作」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,並聲稱會在修訂通過後再諮詢公眾。但此惡法一旦實行,所有二次創作將會被禁聲。即使他朝二次創作再獲豁免,二次創作的風氣也不可能回復。[/size]


[size=19px][b]二、修訂後等同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[/b][/size]
[size=16px][b]修訂條例把刑事的有效範圍擴大至「任何電子傳播模式」,以及由「分發」擴展為「向公眾傳播」,即是把「放到互聯網」,甚至「在手機傳送」都會被刑事起訴。由於有案例指網上傳播即屬「廣泛傳播」,即使有網民原創作品,一旦其他人分享,也隨時會墮入法網。這無異是禁絕一切模式的分享活動。[/b][/size]


[size=19px][b]三、政府可跳過版權人,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[/b][/size]
[size=16px][b]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,事實上卻可跳過版權人,不論是否商業用途,均可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由,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,成為現代版的「文字獄」。[/b][/size]


[size=19px]四、網民面對公開私隱或承受連坐風險的兩難[/size]
[size=16px]如果網民有fb、plurk、twitter、微博、blog、forum等有留言功能的網上平台帳號,若不在界面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聯絡資料(包括電話、地址及電郵),而其他人又在此網民的網上平台上發表侵權物品,此網民也會受牽連,與侵權者同罪!此惡法逼所有網民面對公開私隱或承受連坐風險的兩難![/size]


[size=19px]五、拒監管版權收費組織,令二次創作淪為商家鉅額買賣遊戲[/size]
[size=16px]當局對此問題一直交白卷,欠缺相關的條例及規管,使民間使用者及創作者在現行制度下,被徵收極不公平、極不合理的版稅。甚至創作人自己,也受制於版權收費組織,無法使用自己的作品。在這種情況下,二次創作已淪為商家鉅額買賣遊戲,而這次修訂對這情況仍毫無改善。[/size]


[size=19px]六、欠缺對開放式版權的保障[/size]
[size=16px]政府對「共享創意」(CreativeCommons)、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等開放式版權授權條款的使用者,近乎是零保障。若版權管理組織不承認共享創意的存在價值,反施以法律途徑,控告創作人「非法散佈作品」的話,版權條例對有關創作人仍是缺乏保障,這次修訂對這情況仍毫無改善。[/size]


[size=19px]七、繼續對[/size][font=Verdana][size=19px]「貶損處理」的規管,扼殺創作和言論自由[/size][/font]
[font=Verdana][size=16px]在現行版權條例中有所謂「貶損處理」的規管,即如作品經增加、刪除、修改或改編後受歪曲或殘缺不全,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作者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」,已屬侵權行為。而二次創作正正是把原作改編變成另一作品,若站在另一角度看,不正正是會被指為所謂的侵權物品嗎?!如此扼殺創作和言論自由,是一條原本應為保護創作人而設的法例該做的嗎?[/size][/font]

[size=19px]我們要求︰[/size]
[size=4].[/size][size=19px]立即把「二次創作」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;[/size]
[size=4].[/size][size=19px]應將刑事檢控限制於嚴重經濟損失的事件,列明「不可計算潛在的商業價值」,避免執法機關權力過大;[/size]
[size=4].[/size][size=19px]取消對其他無形損失,尤其所謂「貶損處理」的規管, 以免成爲意識形態的打壓工具;[/size]
[size=4].[/size][size=19px]取消草案中,要服務提供者必需公開個人私隱方可避免受侵權者牽連的條文;[/size]
[size=4].[/size][size=19px]補足現有漏洞,確立明確、嚴格的條文規管版權收費組織;[/size]
[size=4].[/size][size=19px]確立對開放式授權的保障,停止現行版權法向封閉式授權及向商業版權擁有人傾斜的現狀。[/size]

[color=#333333][url=http://www.ipetitions.com/petition/anti_copyright_bill2011/]http://www.ipetitions.com/petition/anti_copyright_bill2011/[/url][/color]
[/quote]

高等路人 發表於 24-4-2012 21:07

難怪昨天我想說怎麼進不來

今天去收尋,找不到關鍵字了,後來看清楚之後點進來,依舊進不來

於是點了版大的名字進來看資料,想不到出現了叫我登入的畫面,輸入好帳密後,終於進來了

感動阿!!

Laputa 發表於 24-4-2012 22:14

[quote]難怪昨天我想說怎麼進不來

今天去收尋,找不到關鍵字了,後來看清楚之後點進來,依舊進不來

於是點了版大 ...
[size=2][color=#999999]高等路人 發表於 24/4/2012 21:07[/color] [url=http://laputahouse.co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50532&ptid=30015][img]http://laputahouse.co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[/size][/quote]
可能你要檢查一下你網路ISP的DNS設定了
一般用opendns或google dns的皆可正常訪問本論壇.

tttdddhhh 發表於 3-5-2012 20:24

不看不知道 一看嚇一跳 步步緊逼啊 不得不懷疑背後的目的 及早想對策也是不得已啊 恐怖到了極點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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